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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道兴与被执行人谭学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兴,谭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兴,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谭学凤,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王道兴与被执行人谭学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王道兴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敬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