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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彭、黄先锋、叶利刚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经商量砸碎路上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滨江公园足球场南侧,用螺丝刀敲碎被害人邓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丰田轿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坏的玻璃窗及其配件修复价共价值人民币249元),爬进车内盗得零钱。2.接着三人继续步行去到伦教医院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毛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大众牌汽车的右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坏的玻璃窗及其配件修复价共价值人民币1940元),爬进车内盗得零钱。3.接着三人继续步行到伦教滨江中路大成花园一期北侧,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被害人叶某乙停在此处的一辆大众牌汽车的右后窗玻璃(价格未能作出鉴定),爬进车内盗得零钱。4.接着三人继续步行到伦教南苑西路品峰冠艺汽车美容护理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乙停在此处的一辆奥迪汽车的副驾驶窗玻璃(经鉴定,损坏的玻璃窗及其配件修复价共价值人民币666元),爬进车内实施盗窃。5.接着三人继续前行去到伦教大成花园二期沙县小吃店南侧时,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彭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别克汽车的右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坏的玻璃窗及其配件的修复价共价值人民币1943元),爬进车内实施盗窃。6.接着三人继续在附近5、6米的地方,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覃某某站停在此处的一辆宝马汽车的右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坏的玻璃窗及其配件修复价共价值人民币4064元),爬进车内盗得零钱。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邓某某、毛某某、叶某乙、张某乙、彭某某、覃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相互辩认笔录,分别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扣押清单;被砸车辆停放示意图;车辆维修清单;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三、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