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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后文与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文,李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张后文,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李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后文诉被告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文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后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