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丛山章与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山章,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丛山章,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同信,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山章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与(2014)平执字第2948号因系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而合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暂存款58205.29元,由本案的申请人丛山章支取案款32804元,另案的申请人艾洪林支取案款24413.29元,余款分别为二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