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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志勤与闫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勤,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勤,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闫伟,房县财政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徐志勤与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