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志勤与闫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勤,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勤,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闫伟,房县财政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徐志勤与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