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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某。被告武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邯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武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吵闹不休,甚至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及其家人。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没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的忍让却让被告变本加厉。原告坐月子回娘家休养,留下的后遗症被告一家人也不管不问。原告回被告家中,被告却藏匿孩子,不让原告看孩子。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彻底心寒,加之原告与被告自生完孩子一直处于分居��态,双方也曾协商过离婚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原告婚前陪送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婚姻关系登记证明一份;3、被告居住证明一份;4、购物票据四份:(1)2013年3月28日购买的新飞冰箱销售凭证一份(2299元)、(2)2013年4月13日购买的美的空调销售凭证一份(6350元)、(3)2013年4月18日购买的组装电脑收据一份(2450元)、(4)2013年4月22日购买的海尔洗衣机票据一份(2599元),上述四件物品是原告陪送物品。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武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申素霞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