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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执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黄世霞与张军萍民间借贷纠纷解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霞,张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字第00843-1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霞,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张军萍,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2作出的(2014)弋执字第0084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军萍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的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萍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苏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