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渊源与被告李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李渊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锦全,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源与被告李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渊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渊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千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