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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巴南区支付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4528号原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8号2-1#,组织机构代码73658090-9。法定代表人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裕海,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农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935-0。法定代表人程应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巴南区支付,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6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3965-5。法定代表人邓廉智,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巴南区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晶磊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晶磊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20元,本院减半收取9860元,由原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希来代理审判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