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云灵与被申请人赵玉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灵,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兰,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郸城县。再审申请人张云灵与被申请人赵玉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云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赵玉兰的中指骨折与我无关。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玉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云灵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张云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云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