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广伟与被告赵剑锋、任旭瑞、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伟,赵剑锋,任旭瑞,陈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张广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东方,男,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剑锋,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旭瑞,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赵剑锋之妻。被告陈小霞,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伟与被告赵剑锋、任旭瑞、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剑锋、任旭瑞、陈小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伟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剑锋、任旭瑞、陈小霞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广伟负担。审 判 员 冯利亚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