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郑建与商国明、孙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商国明,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男,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商国明,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贵,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郑建与商国明、孙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