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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郑建与商国明、孙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商国明,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男,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商国明,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贵,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郑建与商国明、孙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