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萍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243-1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华,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齐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