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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