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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霞与被告温某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霞,温某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赵某霞,女。被告:温某俊,男。原告本院受理原告赵某霞与被告温某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木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