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宁付园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监护人李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爷爷。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宁付园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母亲宁付园于2012年1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1日,宁付园的丈夫李某乙因病死亡。请求宣告宁付园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系宁付园之子,宁付园,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王店村委小李店。宁付园于2012年1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其子李某某现由爷爷李某甲抚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杨埠镇王店村委证明、平舆县杨埠镇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宁付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宁付园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宁付园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宁付园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