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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玉芝与王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芝,王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73号原告:刘玉芝被告:王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芝诉被告王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