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阿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阿俊,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崇仁县。2015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辩护人毛群凡,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阿俊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阿俊及其辩护人毛群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9日16时20分许,在抚八线崇仁县江重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雪佛来小轿车相撞,致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后死者周某1的亲属在被告人周阿俊及杨某1的提议下,不听交警指挥,抗拒、阻碍交警维护交通秩序,殴打执勤民警,并聚集多人堵塞抚八线交通,致使交通工具无法顺利通行,堵塞交通达一个多小时。2、2015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周阿俊等人又在崇仁县交警大队,扳开执法办案区防盗窗,进入办案区。殴打办案民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陈某2、谭某等人的证言,事情经过自述材料、视频资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录像资料,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周阿俊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阿俊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告人周阿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阿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建议对被告人周阿俊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阿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阿俊在案发后与杨某1提议堵路,仅是周阿俊与杨某1两个人的行为,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且并没有造成交通完全堵塞,故被告人周阿俊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周阿俊还具有自首情节等。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事实2015年2月19日16时20分许,洪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赣F×××××雪佛来小车,在抚八线崇仁县江重加油站路段,与吴某(系周阿俊妹夫)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周阿俊妹妹周某1)发生碰撞。被告人周阿俊接到吴某电话后,立即与杨某1、陈某2等五人(均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在交通事故案发现场看到周某1已经死亡后,被告人周阿俊等人即与肇事司机洪某发生争执,肇事司机洪某则逃离现场。被告人周阿俊及杨某1等人在未追赶到肇事司机后,情绪激动。在被告人周阿俊及杨某1提议下,采取杨某1躺在公路上,被告人周阿俊及陈某2等人站在马路中间的方式堵塞抚八线交通,阻止抚八线过往车辆通行。被告人周阿俊且电话告知张某3(另案处理),要求张某3赶至现场。不久,张某3、汪某、张某1、张某2(均另案处理)等大批亲属聚集到现场,聚众堵塞交通,造成抚八线交通工具无法顺利通行,堵塞交通达一个多小时。期间,周阿俊、汪某、张某3等人不听交警劝阻,殴打执勤交警,致唐某、陈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唐某、陈某1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二、妨害公务事实2015年2月19日18时许,在崇仁县交警大队交警、六家桥乡干部、寺下村委会干部的劝说下,被告人周阿俊及其他亲属,赶至崇仁县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当晚19时10分许,被告人周阿俊及汪某、张某4(另案处理)等人看见肇事车车主杨某2在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后,要求与肇事车车主见面,被交警大队交警阻止,遂强行扳开执法办案区防盗窗,进入办案区。交警见状,将车主杨某2保护起来,锁进一房间。被告人周阿俊等人踹门未果后,殴打办案区交警,致戴某、全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戴某、全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周阿俊的亲属已赔偿受伤交警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认定上述全部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2(周某1堂姐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6时多,他在周阿俊家,周阿俊接到其妹夫“彪彪”电话,说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发生交通事故。他和周阿俊、杨某1、周某4等五人当即骑摩托车赶到了事故现场,且看见周某1躺在马路上,没有任何动静。周阿俊、杨某1、周某4就与肇事司机说话,并打起架来了,肇事司机就跑了。周阿俊等人就追肇事司机,但没有追到。周阿俊、杨某1见此,就提出堵路。然后,杨某1就躺在马路中间,周阿俊、周某4等人就拦住过往车辆,不让车辆通行。尔后,交警也来了,交警在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就劝周阿俊等人不要堵路,但是周阿俊、杨某1等人根本不听,还是继续堵路。到后来,发生了周阿俊等人殴打交警的行为。当天晚上,在交警大队,周阿俊、“光头子”(汪某)等人,又强行扳开了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的防盗窗,进入了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且殴打了交警。2、证人谭某(周某1姨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7时左右,他接到电话说他小姨子(张小妹)的女儿(周某1)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路段旁发生交通事故。他就马上骑上助力车赶到了现场,他看见马路上堵了很多车子。他看见交警在勘查现场,周阿俊在拉拽交警。后来听说肇事者在交警大队,他们这些死者亲属、六家桥乡干部等人就来到了交警大队。尔后,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的防盗窗被死者亲属拉拽开了,有几个人从防盗窗往里爬进去,他往大厅走到办案区里面,看见周阿俊等几个男子用手打交警。3、证人张某1(周某1舅舅)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7时左右,他接到朋友曾国孙电话说他外甥女周某1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人已经死亡。他就赶快骑摩托车带上小儿子张某5、侄子张中良赶到了现场。一会儿,他哥哥张某2、张某6、张某7、谭某等人及男方亲属也来到了现场。这时,马路渐渐堵住了。这时,不知为什么,周阿俊等人突然围着殴打一个交警,还有一个“光头子”(汪某)对交警拳打脚踢。后来,经过交警大队队长、六家桥乡、村干部的劝说,他们这些亲属来到了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他们被告知找到了车主,肇事者还在积极查找。周阿俊等人就情绪激动,不听乡、村干部劝说。尔后,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的防盗窗被死者亲属扳开了,有几个人从防盗窗往里爬进去,他往大厅走到办案区里面,看见周阿俊、“光头子”等几个年轻男子殴打交警。4、证人张某2(周某1舅舅)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7时多,他接到弟弟张某1电话说外甥女周某1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他就赶快骑一辆电动助力车赶到了现场。在事故现场,他看见交警在勘查现场。这时,就有人问交警,肇事司机在哪里,交警说在交警大队,周某1丈夫的一个亲戚就说交警说谎,交警大队没人。他们这些人就冲到交警身边,他用手撕住一名交警的衣服,一些人就开始殴打交警,交警就被打跑掉了。这时,整个抚八线完全被堵住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将抚八线疏通了。当天18时许,周阿俊、张某1、谭某等人就到交警大队去了,他在事故现场。19时许,张某3叫大家将抚八线的路拦住,19时30分许,大批公安民警赶到,再次将抚八线疏通。5、证人周某2(周某1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9时许,他和同村一些村民因周某1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到过事故现场,在周某1的一个亲属提议下,他和一些村民参与了堵路,就是站在马路中间把车子堵住,不让车子通行。过了半个小时,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就强行将路疏通了。6、证人黄某1(六家桥乡寺下村委会书记)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7时34分,他接到六家桥乡书记罗杰的电话,说寺下村村民(后嫁入石庄乡)周某1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死亡,现在来了许多亲属在堵路,要求他立即赶到现场做劝解工作。他在17时50分左右赶到了现场,看到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已经被堵住了,且看到周某1的尸体躺在马路边,有许多周某1的亲属站在马路上,把过往的汽车拦住。参加堵路的人有周阿俊、“光头子”等。现场有许多乡村干部、交警在做劝说工作,但周某1的亲属不听。后来,经过反复工作,才答应一部分人去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抚八线才慢慢被疏通。在交警大队,周阿俊、“光头子”等人又强行扳开办案区防盗窗,从防盗窗爬进执法办案区,动手殴打交警。7、证人樊某1(六家桥乡干部)的证言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于17时40分赶到现场,死者周某1亲属经干部劝说部分人去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抚八线就被疏通了。18时40分许,去交警大队的几个人返回来了,一个体态较胖的年轻男子(张某3),称在交警大队没有看到肇事司机,堵路把事情闹大政府就会管,煽动将抚八线全部堵住,不让车辆通行。直到来了大批公安民警,才将路强行疏通了。8、证人黄某2(六家桥乡干部)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在崇仁县交警大队,有几个年轻人将办案区防盗窗扳开,强行爬进办案区。后来,办案区的门被打开了,他也进入了办案区,看见死者周某1的母亲用二只手抓住一个交警的衣服领子,他就上前将死者母亲劝开。另外一名穿黑衣服(喊名光头子)的男子上前要打这名交警时,也被他劝开了。9、证人陈某3、黄某3、周某3、罗某(均为案发时开车过往司机)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们开车经过事故路段,因死者亲属堵路,无法正常通行。10、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16时多,他开车从抚州方向往崇仁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到抚八线江重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他接到“老表”电话,要他开车回去接“老表”。于是,他将车子开到慢车道上,打好转向灯,将车子掉头。当车头进入超车道还没有完全掉头时,他发现从抚州方向来了一辆摩托车,他就将车子停住,但摩托车还是与他开的小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后面坐的一位女性,从摩托车上飞了出去,倒在地上,男的倒在去抚州方向的超车道上。过了10分钟左右,对方来了几个人,在听医生说女伤者没有救后,就有一个穿红色外套、脸型圆圆胖胖的男子在他胸部打了一拳,还用膝盖对他攻击。车主的儿子杨某2来了后,要他快走,不走就会被打死。于是,他就赶紧跑步离开了现场。11、唐某、尧飞平、黄某4、付豪、戴某、陈某1(均为崇仁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在抚八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死者家属中有人提议堵路,并殴打现场勘查交警。当天晚上,死者亲属又在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强行将防盗窗扳开,进入办案区殴打交警。12、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2辨认,4号照片张某3是指使堵路的人;经戴某、付豪辨认,周阿俊、汪某、张某4参与了在崇仁县交警大队强行进入执法办案区,并殴打交警。13、崇仁县公安局六家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9日17时20分许,六家桥派出所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员赶到案发现场,会同六家桥乡、村干部等对堵路村民进行劝导。后六家桥乡寺下组村民张某3来到现场,煽动村民继续堵路,非法堵路达一个小时,造成抚八线江重加油站路段交通完全瘫痪。14、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9日16时44分许,巴山派出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员赶到案发现场。17时10分,周阿俊、杨某1纠集多人拦截过往车辆。17时30分,死者家属张某2等人殴打执勤交警,还不断辱骂执勤民警。直到18时10分,交通才得以恢复。15、视频资料说明、2015年2月19日崇仁县圩里江重加油站路段现场交通被堵塞视频截取照片、交警唐某等人在现场被殴打视频截取照片、周阿俊等人冲击进入崇仁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并殴打交警监控视频截取照片、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周阿俊参与了案发当天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及妨害公务,以及崇仁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防盗窗被扳开情况等。16、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证实:唐某、陈某1、戴某、全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17、崇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2、谭某、张某2、张某1、周某2因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8、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证实:戴某、全某系崇仁县交警大队聘用辅警。19、证明证实:周阿俊无非法犯罪前科记录。2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20日,周阿俊在崇仁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被抓获。21、唐某、戴某、黄某4、陈某1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5月13日,周阿俊的母亲张小妹已赔偿唐某、戴某、陈某1等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2、崇仁县六家桥乡寺下村委会及村民签名出具的证明证实:周阿俊家境困难,其母亲张小妹患有多种疾病,父亲因病已于2010年去世。2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周阿俊出生于1988年6月24日,案发时已成年。24、被告人周阿俊供述:2015年2月19日16时23分,他接到妹夫吴志标的电话,在电话中吴志标说吴志标骑摩托车在抚八线江重加油站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当即和陈某2、周某4、杨某1、周某5五个人赶到了事故现场,看见妹妹周某1躺在马路上,没有任何动静,地上还有血。一会儿,120的急救车来了,医生看了一下周某1,宣布周某1已经死亡,他就打电话给张某3,叫张某3来事故现场。肇事司机听到周某1已经死亡后,就赶紧往抚州市方向跑,他和杨某1、周某4等人就追,但没有追到。他们见肇事司机跑了,他和杨某1就提出堵路,尔后,杨某1躺在马路上,他和陈某2、周某4就站在马路上,不让过往车辆通行,由于当时是春运期间,过往车辆蛮多,不一会儿就把抚八线堵住了,在他们堵路时,有交警及“110”的民警来劝阻,但他们没有听,还是继续堵路。又过了一会儿,他们这边的亲戚越来越多,就围着责问一个交警,要交警把肇事者交出来,他和张某2、张某1、“光头子”等人殴打了交警。马路完全堵住后,公安机关、六家桥乡、寺下村委会来了很多人,要他们不要堵路,但他们没有听。天暗下来时,“光头子”叫他去交警大队,要肇事车车主把肇事司机交出来。他和“光头子”等人到了交警大队后,看见肇事车主在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里面,他们就提出要跟车主见面,但交警不同意,“光头子”就提出将执法办案区的防盗窗扳开,他和“光头子”等人就强行将执法办案区的两扇防盗窗扳开了,他第一个爬了进去,“光头子”等人也跟着爬了进去,交警见状,就将车主保护起来,他们很生气,就抓交警打。后来,乡村干部来做工作,他们就离开了办案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阿俊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阿俊和杨某1、陈某2等五人赶到交通事故现场,看见周某1已经死亡,且肇事司机逃跑后,情绪激动,被告人周阿俊与杨某1遂提议堵路。尔后,由杨某1躺在马路上,被告人周阿俊及陈某2、周某4等人站在马路中间不让过往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期间,被告人周阿俊还电话通知张某3赶至案发现场。对此,有被告人周阿俊的供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予以证实。参与堵路的人最初就为三人以上,满足“聚众”的基本条件,且被告人周阿俊是最初堵路的提议者,被告人周阿俊的上述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法律特征。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阿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阿俊系在崇仁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被抓获归案,且侦查人员在崇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第一次对被告人周阿俊进行讯问时,即向被告人周阿俊出示并让被告人周阿俊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此,有崇仁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讯问笔录予以证实。被告人周阿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且公安机关在已经确定周阿俊系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周阿俊抓获。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成立自首的基本特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阿俊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又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周阿俊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周阿俊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阿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阿俊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被告人周阿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考虑到本案系因被告人周阿俊妹妹周某1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引发,对被告人周阿俊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阿俊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华代理审判员 周丽荟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