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中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如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141号。负责人曹云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凡,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连云港中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1-7124号。法定代表人汤谢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如玉。被执行人汤谢俊。被执行人上海巨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777号3幢1层。法定代表人汤谢俊,该公司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中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如玉、汤谢俊、上海巨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行人汤谢俊的房产、股权均系轮侯查封,暂时无法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汤谢俊财产系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连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