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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252号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英,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董事长。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8057.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武建设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中州商场5-6层房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805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武建设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中州商场5-6层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启昱审判员  郑文文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