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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翟兴磊与常线荣、张霞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兴磊,常线荣,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翟兴磊,男,住柘城县。被告常线荣,女,住柘城县。被告张霞,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兴磊诉被告常线荣、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兴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兴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兴磊负担。审 判 长  杨振涛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