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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489-6号民事裁定,驳回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未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原告所提交的施工设备租赁合同使用的印章并非被告所持有,该印章系伪造,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石峰和胡军也未获得被告的授权,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中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加盖的其公司的印章真实性申请鉴定,经鉴定,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的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同时该鉴定书还确认了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样本与其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的同名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与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中的同名印章也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1日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单方违约发生纠纷,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可在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诉讼中对于合同中被告的公章,经鉴定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但根据鉴定,被告提供的公章样本与其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章均不一致,因此也不能完全否认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中的公章的真实性,结合本案被告确实中标该工程项目,该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因此对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我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施工设备租赁合同中加盖的上诉人印章系伪造;石峰和胡军也未获得被告的授权,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8月12日,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5-8街的湖畔郦舍-百合苑1标段工程项目。2011年4月1日,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单方违约发生纠纷,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可在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期间,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真伪提出异议,但经鉴定,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鸿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样本与涉案合同加盖的公章和其公司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中备案的同名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关于涉案《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的真伪、石峰和胡军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问题,需待实体审查时予以处理。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