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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俊喜与被申请人宋帅兵、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艳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男,生于1994年1月17日,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生于1994年7月23日,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让申请人到庭,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二)按照习俗,男方悔婚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依习俗,申请人不应返还彩礼,一二审判决未考虑该婚约习俗。本院认为:彩礼是缔结婚姻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本案中,宋某某以和张某甲结婚为目的,给予了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某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因宋某某和张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又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一二审根据查明的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张某甲、张某某对彩礼予以部分返还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某称男方悔婚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二审未考虑该婚约习俗的问题,因张某某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某某称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中张某某及张某甲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军委到庭参加了诉讼,代理二人发表了答辩、质证和辩论意见,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民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颜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