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601。法定代表人郭华。委托代理人刘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032713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会计结算中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科苑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0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