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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光楚与谢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楚,谢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丁光楚,���民。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印忠,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圣莉,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光楚诉被告谢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光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光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丁光楚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