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长振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14号申请人:宋长振,男,汉族,1965年1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江苏省赣榆县人。申请人宋长振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赣榆县联成货物运输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0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赣榆县联成货物运输公司驾驶的苏G552**“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长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赣榆县联成货物运输公司驾驶的苏G552**“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