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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其全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其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93号罪犯刘其全,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其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66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刘其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其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其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