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恒海与被执行人朱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恒海,朱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郑恒海,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正兵,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浦江民初字第139号郑恒海与朱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恒海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正兵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