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史某某,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