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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全平与林智贤、林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戴全平,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智贤,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智敏,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全平与被告林智贤、林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重新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全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戴全平负担。审判员蒋龙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