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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催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催字第2244号申请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火车站东侧铁三局四处材料厂1号。法定代表人周桂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丢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店支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家店支行,账号为×××,支票号为14009xxx,有印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及收款人未填)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露婷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人民陪审员  闫锐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刘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