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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小长与宁化县林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长,宁化林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吴小长,男。委托代理人蔡江虹,宁化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化林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城郊乡高堑村部旁,组织机构代码:66505134-7。法定代表人张水平,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2014)3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化林盛木业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小长与被执行人宁化林盛木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2014)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