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燕与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徐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徐燕。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徐国庆。原告徐燕与被告徐国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的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徐国庆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燕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7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国庆辩称,我在原告家公司上班,出门不到十分钟出车祸,在医院没钱做手术,也一直没发我工资,现在原告说我没有在他家上班也不想发我工资,我就一直没有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徐国庆因车祸受伤看病,向徐燕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向徐燕出具借条一份,后徐燕向徐国庆索要借款,徐国庆以徐燕经营的快递公司欠其工资未结算为由拒绝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徐国庆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给付借款,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为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为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5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主张的工资款,系被告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可由被告依法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燕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国庆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