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袁廷章物业股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清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廷章,男,系景洪市花卉佳园小区7-4-302号房业主。关于申请执行人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袁廷章物业股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廷章自动履行了871元执行款。(含执行费5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