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某与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王天恒。委托代理人:俞少明。被告:娄某。委托代理人:孙祥环、谢复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章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实际收取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