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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48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彭妹、陈润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彭妹,陈润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负责人黄庄。委托代理人叶梦蕾,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妹。被告陈润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