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武天佑、康琳琳、李清山、李亚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武天佑,康琳琳,李清山,李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住所地:湛河区中兴路南段东23号院。被执行人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增元,经理。被执行人武天佑,男,汉族。被执行人康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清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亚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武天佑、康琳琳、李清山、李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武天佑、康琳琳、李清山、李亚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武天佑、康琳琳、李清山、李亚萍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天佑、康琳琳的财产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中段西京华金域蓝湾8号楼15层1501号住房一套、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一路北段蝶湖湾2号楼东1单元18至19层复式东户住房一套、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一路北段西干渠以西蝶湖湾2号楼东1单元18至19层复式西户住房一套该项目房产证、位于郏县县城行政路东段北侧房产的门面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损毁等一切处分行为。二、将被执行人李亚萍位于平顶山市大唐翠林蓝湾尚都小区(B区)3号楼东2单元4层西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损毁等一切处分行为。三、将被执行人武天佑的财产豫D8C6**号奔驰商务车一辆、豫DC56**号丰田轿车一辆、豫DH00**号宝来轿车一辆及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豫DZ27**号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禁止变卖、抵押等一切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