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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韩国才申请王希海侵权普通执行执行终本次结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才,王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韩国才,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达家沟村*组。被执行人王希海,地址德惠市达家沟镇合义村山头屯。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韩国才申请王希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108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希海应支付申请人韩国才案款39600.0元,承担执行费494.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希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