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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业容留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业,男,199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莱阳市吕格庄镇江汪庄村***号。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业于2015年5月11日19时许,在其停放在莱阳市吕格庄镇江汪庄小学门口处的轿车内容留高启平、徐展、姜晓辉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高启平、徐展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