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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吴柏健与麦满、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健,麦满,程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07号原告:吴柏健,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麦满,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程英,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代理人:官娟清,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是被告程英儿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负责人:刘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玉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柏健诉被告麦满、程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5月25日15时5分,被告麦满驾驶赣C×××××自龙湾路向奇榜方向行驶至西环路龙湾高速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原告驾驶的粤J×××××小型轿车(行驶方向自龙湾路向奇榜)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的车辆左侧右二门撞烂,左后轮叶子板严重变形扭曲和左右轮钢圈变形等,经江门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被告麦满违反《交安法》第二十二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事故损失的100%责任。事后,原告积极配合大众4S店对车辆粤J×××××的维修,由于被告麦满的不积极配合大众4S店维修结算付款,致使原告就交通事故延误10天时间并自己先垫付修车费6850元,同时也使原告因工作业务需要共租车9天,费用是2070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满和程英赔偿修车费6850元和租车费2070元给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吴柏健与被告程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定于2015年8月28日前支付原告吴柏健维修款685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开户名吴柏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江南支行,帐号62×××10)。二、被告程英于2015年8月3日赔付原告吴柏健租车费1000元。三、原告吴柏健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放弃要求被告麦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柏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罗虹毅二Ο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袁丽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