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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朱某,淮阴建设工程有限集团工人。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