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朱某,淮阴建设工程有限集团工人。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