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桂丽与张继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丽,张继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11-3号原告王桂丽。被告张继雄。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丽与被告张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继雄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作为借款担保人的张继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张北县永春南路永丰街一区3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文静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