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建琛与郑美松、张伟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住古田县。被告郑某,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住古田县。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张某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还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余新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兰凌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