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英。委托代理人方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