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廷珊申请执行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解仕云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廷珊,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解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周廷珊,女,1977年1月1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负责人解仕云。被执行人解仕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周廷珊申请执行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解仕云退伙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廷珊30000元,对余款6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正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