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静、马学英与纪海林、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马学英,纪海林,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徐静,学生。法定代理人:马学英,女,195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821952********,系徐静奶奶。原告:马学英,身份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海林。被告: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28号。负责人:纪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峰,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静、马学英诉被告纪海林、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静、马学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马学英撤回对被告盱眙君惠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