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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强与杜洪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杜洪彬,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苇沟村*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杜洪彬,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被执行人潘亚娟,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申请执行人徐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