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于被告王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王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东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贺飞,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通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