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李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结婚,婚后被告游手好闲,不参加劳动,多次对原告人格污辱,造谣诽谤,后发展到动手打人,将原告面部多处打伤。原告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梓楦,现年4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张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准许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