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婷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婷,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苏婷(曾用名苏燕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军,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原第九生产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独田村。负责人苏标康,该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潘彩森,钦州市钦南区向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婷诉被告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2年期间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第九居民小组的位于龙后岭105.886亩、班鸠岭场地33.793亩、林地3.56亩、大岭西岭坡地29亩、林地4.03亩、水田4亩的集体土地经政府合法征收征用,共计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334258.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归属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第九居民小组所有。后来被告犀牛脚镇新联村委第九居民小组为了妥善分配好本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召开了村民会议集体决议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予以发放。但是原告苏婷一直没能按集体组织成员标准分配得征地补偿费而产生纠纷,由此可见本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而该纠纷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诉讼,对原告苏婷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攻(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退还给原告苏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琦 来自